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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章 一条鞭法,粮长最后的风光 (4 / 7)

作者:寒梅惊雪 最后更新:2023/9/22 1:07:28
        十三道布政使,协同配合农税省司完成省内农税工作,布政使由最初的税务主管身份,调整为配合、监督与分配身份。

        配合,即对各级农税司所遇问题,给予帮助。

        监督,即对各级农税司执行一条鞭法给予监督。

        分配,即对各级农税司税银,具备分配权,即朝廷给出的标准:

        地方三分,中央七分。

        朱允炆在诏令中明确了一点:税银三分,除去省府县一应开支,若有所余,可按官职品阶,递减分配,以优官员日常。

        同时加了一条:年结余超百万两者,吏评:下。

        朱允炆的意思很清楚,一省税银,中央允许地方拿走三分,拿走的这些钱,便是你们地方的运作经费,如果还有结余的话,那你们分摊给各级官吏,可以改善官吏生活。

        但是,中央绝不允许地方政府,每年结余超出百万两。

        否则,吏部考评时,你们便是差评。

        朱允炆的这种限制,考虑了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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