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方席位上。
吕伟看着手中的材料证据,缓缓开口:
“针对于诉讼方提出来的,正当防卫和非故意杀人,我方表示不认同。”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指的当事人在遭遇到的严重危机自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过程中,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而在本案当中,齐丰手持刀具,已经有了自保的能力,对方两人没有严重危害齐丰的自身安全!”
“再有。”
“在当时的情况下,另外两人对齐丰展开攻击的时候,齐丰手持刀具进行反击,在这个过程中,他进行了挥刀的行为,如果不是主观故意,他为什么向两人进行挥刀?
如果仅仅是对一人可以说是非主观因素,可是面对两人,有涉嫌故意的嫌疑。
对于这一点,我方认为对方的主观意愿是有意识行为。”
“审判长,我方陈述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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